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不断优化上市企业结构质量,筑牢风险防控屏障,激发经济内生增长动力,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重点企业上市培育
强化省级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精准确定关键重点企业,作为“腾飞类”企业。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培育,梳理上市问题清单,明确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集中政策和资金等资源,重点扶持、重点推进、重点突破,确保达到预期上市目标。对“腾飞类”企业上市中涉及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依法应当出具有关证明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要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并在格式和内容上尽量满足申报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
二、强化上市企业风险防范
探索建立针对上市公司的早期金融风险识别机制,搭建上市企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甄别退市风险、外迁风险、质押风险等风险因素。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上市企业制定专门的风险防控预案,切实采取帮扶救助措施,落实责任、分类化解。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亏损的上市公司,探索通过并购优质资产、盘活存量资源等方式,实现价值提升。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列出风险清单,引导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勤勉尽职,防止将经营风险转化为违规风险,严防因处置不当致使企业退市。对于上市企业股权质押风险,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纾困基金牵头部门共同依法推动、引导企业积极与市场各方形成化解风险的合力,驰援企业纾困解难,降低上市资源流失风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
三、加强上市企业资源整合
依法加大对借壳上市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提高企业项目建设的投资比重,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带动产业链条发展。强化上市企业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上市企业资源配置功能,条块互动,落实责任,积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结合产业优势,开展并购重组。由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梳理现有上市企业资源,依法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扩大再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
四、加大财政资金激励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债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融资额度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腾飞类”企业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有关税款。“腾飞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鼓励“腾飞类”企业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省自然资源厅在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分解中,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一定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按项目申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七、做好金融综合服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腾飞类”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对上市后备企业票据承兑、贴现需求给予支持。为上市后备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腾飞类”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融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企业上市提供坚实的“后备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各市〔州〕政府)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妥善解决“腾飞类”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协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予以及时妥善解决。对企业上市中涉及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以及股东超过200人公司依法设立及合法存续情况相关事项,由各地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充分调查论证并审核确认,在要件齐全规范、依法合规基础上,由我省出具确认函,为推动企业上市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各市〔州〕政府)
九、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
充分发挥吉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优势,以推动企业股改规范、融资引智为重点,通过设立“新四板”基金、优化企业路演推荐等方式,形成多元化、一条龙的企业上市和融资服务体系。各地要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鼓励拟上市企业到吉林股权交易所挂牌和融资,共同推进企业挂牌和融资工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证监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
十、完善组织保障和考评机制
建立企业上市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加强对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和领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同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年度上市目标工作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目标、分工、任务及责任,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急事快办,特事特办。建立奖惩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按年度对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任务情况进行考评通报。进一步完善市(州)政府绩效管理效果考评标准,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纳入市(州)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各地应当比照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各地要将上市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提升为“一把手”工程。要切实做好企业上市宣传工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企业上市有关信息,帮助拟上市企业做好媒体沟通对接,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