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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政策
2019年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文件要求,大力推动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面提升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发扬钉钉子精神,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到2022年末,全市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其中,襄州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保康县、经开区、鱼梁洲要实现上市公司零的突破,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谷城县、南漳县要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

二、工作任务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县(市、区)、开发区为主体,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综合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各项因素,集中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盈利水平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从各县(市、区)、开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择优筛选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各地各部门公布企业名单。

(三)分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要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科学调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鼓励适合到境外上市的类金融、房地产、民办教育、农业、大健康、矿业公司等行业企业赴香港联交所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和学习交流,提升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

(四)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采取直通式、定制式方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市级上市后备企业注册地政府要按照“一窗受理”登记流程标准,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由当地金融工作局(金融办)负责跟踪督办。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实行当场登记;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确需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报同级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或推卸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牵头有关部门会商,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市、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应会同中介机构组成专家团队,通过定期走访、培训、座谈等形式,及时发现上市后备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前介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企业给予指导与支持。

(六)发挥中介机构专业作用。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通报黑名单和正向激励等形式,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重点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联系县(市、区)、开发区工作制度,“点对点”为县(市、区)、开发区和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建立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上市公司人员组成的市企业上市工作专家服务团,定期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业务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扶持政策

(七)降低企业改制税费成本。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因上市需要补缴税款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以改制前一年实交数为基数,连续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的优惠政策;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八)分阶段奖励企业境内首发上市。对注册在我市城区(不含襄州区,下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市政府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按现行上市规则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2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300万元。科创板按最新上市规则,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标准,同比例分阶段拨付。注册在县(市)、襄州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予以奖励补助。企业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重点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九)一次性奖励企业境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对注册地在我市城区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700万元。对注册地在城区的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700万元。注册在县(市)、襄州区的企业境外上市或重组上市,由市级财政按照以上标准的50%予以奖励补助。

(十)政府专项资金集中倾斜。市发改委要严格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措施的通知》(鄂发改体改〔2018〕282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在向上级部门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及其他各类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等条件下,市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十一)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各地要予以大力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在境内外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省里给予的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一律兑现到上市公司所在地。

(十二)引导对接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各地要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对企业上市的促进作用,汉江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要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企业上市,汉江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要将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对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在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拓展业务和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资本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力量,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按照“一季一调度、半年一总结”的方式,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十四)强化分工协作。各地各部门要把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的突破口,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限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职责在县(市、区)级部门的事项由各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统筹协调;职责在市级部门及跨县域的事项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统筹协调。

(十五)加强考核督办。从2018年起,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和督导力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加大问责力度。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的,倒查责任,严格问责。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相关措施。

本意见在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内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襄阳政发〔2012〕28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9年3月4日

(转自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