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引导、支持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推动、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贯彻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目标,紧紧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健全企业上市培育服务机制,充分运用资本市场政策工具,做强产业链、做深价值链,助推镇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以筛选、培育上市后备企业为重点,以提升上市服务水平为保障,着力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上市。力争到2024年底,全市新增100家上市挂牌企业,培育200家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总市值突破1500亿元。
三、主要举措
1. 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着重在“3+2+X”重点产业链中筛选培育一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加快形成现代化产业集群。以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电气、高性能合金、先进高分子材料等新兴产业中,推动一批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开展上市推进会、专题培训等形式,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运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 推动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由各地政府(管委会)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梳理属地范围内“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推动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清单,按照“放管服”“不见面审批”等改革要求,简化流程,优化服务;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 分类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聚焦重点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引导企业合理规划上市路径。鼓励业务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的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创新企业主动对接科创板、创业板,寻求上市融资新路径;深化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交流,抢抓新三板改革机遇,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精选层”挂牌交易,同时,为拟挂牌企业提供政策辅导支持,加快企业挂牌步伐。(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4. 推动已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已上市挂牌企业聚焦主业、规范经营,用好用足资本市场政策工具,引导企业运用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提高资本运作能力,实现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加快上下游产业链整合,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形成以上市公司为发展核心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四、政策扶持
1.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按照企业上市时间进度给予相应扶持:
(1)对首次申报江苏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自辅导备案年度起两年内,每年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4)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2.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在境外成功上市,且将首发股票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镇江地区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3. 支持企业重组上市。对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市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4.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5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增加2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增加30万元奖励。企业“转板上市”成功的,参照享受上述政策奖励扶持资金,补足差额部分。
5. 支持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成功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价值板”的企业,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6.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对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在境内实现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80%以上(含)投资镇江地区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
五、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全市资本市场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机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推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牵头部门,完善企业上市挂牌会办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 强化协调服务。各地政府(管委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服务体系,及时跟踪了解属地范围内重点企业上市挂牌进度,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企业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在企业上市挂牌后,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后续跟踪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做精做强。进一步加强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交流,招引更多优质中介团队参与全市企业上市挂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 实施考核通报。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将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考核范畴,每月动态更新属地范围内企业上市挂牌及后备情况,加强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并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附则
1. 本意见所涉政策扶持对象为:在镇江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经营主体注册在镇江市区的拟境外上市企业。
2. 本意见所涉各项政策扶持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承担兑付,兑付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共担。
3.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4. 对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奖励,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5.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