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改革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南通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且按照本政策意见规定签署相关承诺书并进行公证的企业。
二、鼓励企业上市股改
(一)充分发挥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帮助入轨企业协调推进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合法合规性证明办理问题。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明确流程,建立绿色通道,限时办理,对特殊情况“一企一议”,主动作为,优化服务,高效办结。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入轨企业依法合规运营,积极化解相关矛盾,避免出现影响上市的重大处罚事项。
(三)在历史沿革等合法性确认方面,市级相关部门要提前辅导、专题会商,积极与省级部门对接沟通,加快审核进度,为企业申报扫清障碍。
(四)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以及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可按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在税法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最大期限递延。
(五)对入轨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性支出及税费支出,由各区制订扶持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实行单列结算。
三、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六)入轨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考虑实际用地需求,在办理项目备案、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个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并予以业务指导。
(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取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上市发行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向我市项目建设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九)对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市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承诺注册地三年不变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十)对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四、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地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中非“5215”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符合产业链整合或新兴产业方向的,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5215”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57号)文件执行。
(十二)鼓励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设立基金、孵化器等支持本地中小企业、优势产业创新发展。对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设立的基金,市政府引导基金优先参股;对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设立基金投资本地企业,所投资的企业成功上市(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后,一次性奖励出资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100万元。对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牵头设立孵化器且出资占比不低于51%的,成功孵化上市(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出资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100万元。
(十三)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
(十四)对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境内成功上市或者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精选层,按照前述政策给予奖励。
(十五)对上市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实现二次上市的,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六)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拟投入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考虑实际用地需求,在办理项目备案、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个方面予以业务指导和优先审批。
五、其他政策举措
(十七)针对县(市)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补,对首次成功在境内(外)上市、通过并购重组等途径上市以及南通市外搬迁至县(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公开发行并首次进入精选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八)本市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中董监高以及股份占比超过5%(含)的大股东,其股份须托管在我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我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地缴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财政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
(十九)凡已享受本政策意见的本市企业,如发生注册地迁出我市或因市外企业借壳等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不在我市,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财政奖励,并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规费,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负责追缴。
(二十)本市企业在上市推进过程中如已享受前期政策奖补,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享受的本政策意见中的所有财政奖励,历年累计不得超过2000万元。
(二十一)上述条款中第(四)至第(十六)条适用于南通市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第(十七)条适用于县(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本政策意见所称入轨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制定详尽上市工作计划,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并将相关入轨材料及付款凭证报送市金融局的企业。
六、附则
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2020年7月1日前符合本政策意见适用对象的相关扶持奖补,按照《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通政发〔2018〕50号)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2020年09月
(转自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