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紧抓国家科创板改革、注册制改革、创业板改革、新三板改革等重大机遇,推进我市企业境内外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促进广元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关于金融支持广元建设川陕甘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四川北向东出桥头堡发展的意见》(川金发〔2020〕25号)精神,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按照企业上市“县县(区)有任务、年年有措施”的要求,持续稳步推动市内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资源优化整合与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广元成为川陕甘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和四川北向东出桥头堡。
二、税费扶持政策
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后,3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含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分别按50%、40%、3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补贴企业。
三、财政奖补政策
市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市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补。通过精选层转入主板上市的,享受奖补政策总额不突破500万元。
市内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特色板块挂牌的,挂牌后一次性奖补2万元。
市内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
在其他境外交易场所上市的,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
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市且满1年的,从迁入当年起,按其当年对当地财力贡献,由受益财政在前两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补。
四、配套服务政策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营商环境,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服务,深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细化任务措施,按照储备、培育、辅导、申报、上市的梯次推动模式,市级相关部门要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建立政、院(校)、沪深交易所合作机制,加强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交流,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后备企业的资本对接,促进后备企业迅速成长壮大;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内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上市工作做到“县县(区)有任务、年年有措施”。各县区要加强协调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但尚不具备进入上市后备库条件的企业,重点跟踪、加强指导,督促其规范运作、完善条件,尽早入库;对上市意愿不强的优质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积极性,加快启动股改等相关工作。
五、附则
市县(区)实行同一奖补政策,奖补资金由受益者承担。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10年内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得迁出广元。迁出的企业,要退回所得奖补资金。
市级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广府发〔2017〕1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广府发〔2019〕3号)同时废止。
2020年11月
(转自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